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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攒”各种双边军事协定以在南海对抗中国的做法不会奏效

自1974年最后一名二战日本军人小野田宽郎向菲律宾政府投降近50年后,日本军事力量很可能重新踏上菲律宾领土,然而这次是打着军事盟友而非侵略者的旗号。

不满足于仅依赖美国为自己在南海地区对中国的侵权挑衅撑腰打气的菲律宾,于11月初宣布正与日本进行旨在加强双方军事合作的系列谈判,包括一份互相开放军事基地的协定。两国防长12月22日举行会晤期间进一步表示希望迅速敲定这份协定。

菲律宾急切扩大其军事合作的一个图谋,显然是希望中菲在南海仁爱礁发生冲突时援引这些双边协定以获得美日等国的实质军事支持。

菲方的底层逻辑是,此类协定签得越多,能够赖以撑腰对抗中国的外部军事力量就越多。然而,无论是这份仍在酝酿的日菲军事基地协议,还是1951年签署的《美菲共同防御条约》或《访问部队协定》,都不能成为菲律宾在南海挑衅中国的法律工具。

首先,由于仁爱礁从来就不是菲律宾领土,根据领土管辖原则,《美菲共同防御条约》不能对其适用。

根据菲律宾1935年宪法第一条,菲律宾领土是由一系列国际条约界定的,包括1898年《美西和平条约》(《巴黎条约》)、1900年《美西关于菲律宾外围岛屿割让的条约》(《华盛顿条约》)和1930年《关于划定英属北婆罗洲与美属菲律宾之间的边界条约》。

由此,包括仁爱礁在内的南沙群岛被完全排除在菲律宾领土范围外。菲方近来在仁爱礁的系列举动构成对中国的领土主权的侵犯。继而从领土管辖的角度来看,适用于菲律宾领土的《美菲共同防御条约》不适用于仁爱礁及其邻近水域。

除领土管辖原则外,属事管辖也排除了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美菲共同防御条约》。

该条约依其规定适用于对菲律宾的“武装攻击”。然而目前的情况是菲律宾在中国领土上挑衅滋事,中方必须采取相应的回应措施对抗这种非法行为,以保护受到侵犯的领土主权。这种防御性、制止性的行为绝非对菲律宾的武装攻击,继而属事管辖视角下《美菲共同防御条约》不能对上述行为适用。

菲律宾和美日或其他任何国家签署的访问部队协定同样不能成为帮助其逃避侵犯中国在南海的主权的国际法责任的法律保护伞。此类协议的功能通常是规定外国军队在本国的部署条件,并就驻军官兵违反驻在国的民刑法律法规时的管辖做特别安排。这些技术性事项与菲律宾侵入我国仁爱礁或其他外国领土的行为毫无关联。

进一步地,在菲律宾没有受到武装攻击的情形下,美国是否可能主动适用《美菲共同防御条约》来“保卫”菲律宾呢?美国滥用国际法对他国造成深重伤害的情形在历史上并不少见,例如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如果美国在菲律宾未符合“受武装攻击”的情形下仍出兵“保卫”后者,就将违反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该原则反映在《联合国宪章》当中,具有坚实的国际习惯法基础,并且构成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jus cogens)。美国在此类规范下的国际普遍义务优先于其在《美菲共同防御条约》等双边条约下的义务;后者不能成为美国违反前者的理由。这种优先遵守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的国际法效力位阶早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至今。

另一方面,由中国海警依法采取的相关必要措施则并非国际关系中的武力使用,而是在基于中国国内法履行其执法职责。

根据常设仲裁法院圭亚那诉苏里南案的裁决,国际法对国际关系中的使用武力和执法行动中的使用武力是加以区分的。

最后,假设美国真的选择被菲律宾挟持,并滥用《美菲共同防御条约》启动军事干预,中国必将行使其国际法上自卫之固有权利。对此,菲律宾首先应评估中美两个核大国是否会允许这种极端情况发生。

尤其是考虑到俄乌、巴以双冲突的当前背景,以及过去几十年里美国在越南、阿富汗和中东等地反复背弃其对盟友的承诺的前车之鉴,小马科斯政府若继续在仁爱礁及其周边海域实施不负责任的挑衅行径时应当三思,因为其后果将是菲律宾无法承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