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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报告|日本福岛核污染水强排入海可构成“生态灭绝罪”,应启动第二次“东京审判”

独立报告|日本福岛核污染水强排入海可构成“生态灭绝罪”,应启动第二次“东京审判”

原创 经士智库

编者按:自2011年3月福岛核事故发生起始至今,各相关方通过法律途径应对日本核废水排海的努力从未间断,日本和韩国国内均有通过刑事和民事诉讼的尝试,韩国文在寅总统任期内亦有通过国际诉讼对日本追责的指示,但截止目前均未能实现实际追责效果。2023年8月24日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启动核污染水强排入海,标志着日本采取实质性行动危害人类海洋环境和健康的新阶段,并将产生不可逆转和难以估量的后果。2021年6月22日,国际独立专家小组就生态灭绝罪(Ecocide)的法律定义达成了共识,将生态灭绝犯罪定义为:“在明知极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广泛或长期损害的情况下实施的非法或肆意行为”。二战后东京审判开启了通过国际刑事审判追究日本战犯个人刑事责任的先例,但受各种因素制约,日本战犯的性奴役犯罪(慰安妇)和生化武器犯罪(731部队)成为两个未被追究的遗漏的罪行。这次日本不顾邻国和国际社会反对强排核污水入海,对全人类的健康和环境造成影响,应研究是否可以按生态灭绝罪等罪名起诉。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和保护地球生态系统免遭不可挽回之破坏,应启动通过国际诉讼或非诉途径追究日本政府和决策者责任的程序,作为二战后环保领域的又一次“东京审判”。基于以上背景,经士智库课题组(task force)调研了多位专家学者、政策官员和国际法官,形成独立研究报告,分享部分内容,以飨读者。

法律应对日本福岛核污染水强排入海研究

一、法律途径对日维权追责必要性重要性(略)

二、日本强排核污水入海违法性分析(略)

三、法律途径对日维权追责主要渠道平台(略)

四、法律途径对日维权追责面临的困难挑战

虽然法律途径对日维权追责有法律依据和追责渠道,但作为首个向海洋强排核污水的国际案例,对日法律追责仍面临困难障碍。一是现有国际法存在漏洞、空白或灰色地带。对于核污水排海仍未形成专门的条约,很多现行条约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对于责任承担和强制管辖及执行缺乏相应条款。二是各方存在事实和法律争议。即使有现行条约规定,但对于案件事实和法律的适用必然存在诸多争议。比如事实上关于日本排海行为是否构成伦敦公约的“倾倒”,是否属于倾废公约的适用范围等等。三是确认构成现实危害和证据保全的困难。一般情况下进行法律追责的前提条件是侵权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但日本强排核污水入海对人类环境和健康造成的危害很难一下显先和从法律及事实上进行确认,相关证据的搜集和保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四是潜在的“双刃剑”和“回旋镖”效应。欧美等很多国家都有向大海排泄核废料的实践,核废水与核电站冷却水的区分超越许多普通公众的认知,对日法律追责可能产生的双刃剑和回旋镖效应尚未完全研究清楚。五是中美大国竞争和东西方意识形态差异的影响。在中美竞争的大背景下,美国强力支持日方排核污水入海和反对针对此行为的任何议程设置,将是进行法律追责的最大政治安全环境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