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美海军本周持续在南海搞事情。7月13日,“里根”号航母战斗群在其2022年部署期间首次在南海行动;“本福德”号导弹驱逐舰7月13日在西沙挑事儿后,周末不休息于7月16日继续闯南沙开展自由航行行动。配合海上军事行动,美海军公共事务部门也会开展海上信息欺骗行动(maritime disinformation operations),一方面对己方行动进行合法性辩护,另一方面就所谓“中方破坏航行自由”进行虚假宣传,把自己打造成维护“印太海域开放自由”的世界警察角色。美海军第七舰队在其官网对上述三次行动发布了新闻稿,台湾学者张竞对美新闻稿的一些细节、“猫腻儿”和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问题提出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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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军第七舰队于7月15日发布新闻稿(点此查看),针对7月16日美舰在南沙海域实施“自由航行行动”(FONOP)提供说明。
但其内容诸多讹误,实在让人觉得质量低劣不敢领教;条陈如后,提供各方参考:
首先要谈第七舰队针对在7月15日发出新闻稿,却是说明7月16日所进行之军事活动(如图1),实在让人觉得不可思议。
(图1:图片源自美第七舰队官网)
美国海军第七舰队指挥部驻地是在日本横须贺,其所在位置当地时间与南海海域时差是一个小时,新闻稿内容描述美舰在南海所进行之军事活动是发生在7月16日,此时第七舰队指挥部当地时间也是7月16日,因此以第七舰队指挥官名义所发新闻稿若是7月15日,那就是明显错误。
但是在新闻稿开头中特别强调当地时间(local time)显然发稿者所在位置与执行任务舰艇所处海域存在明显距离,仔细思考当时夏威夷在国际日期变更线另侧,任务完成后,预备发布新闻时,夏威夷当地时间确实很有可能是7月15日。
所以此份新闻稿虽然表面上是由第七舰队所发布,但是实际核定与发布作业,却很可能是由其位于夏威夷之上级所主导,至于是太平洋舰队抑或是印太战区指挥部,从其中内容论及国际法,再思考美军参谋作业组织法务幕僚配置状况,显然此项新闻稿是由印太战区所主导核定,所以才会在发布时间上露出马脚。
现在问题就变成要思考,为何刻意压低层级至第七舰队指挥部层级发布新闻稿,这就值得各方深入思考与探讨;其中或许可看出美国运用FONOP进行政治表态玄机所在。
其次就要谈到新闻稿所提到“自由航行行动”(FONOP)(如图1与图2),其完整用辞用语应当是“freedom of navigation operations”,特别是最后一个用字“operations”是指作战行动,而非寻常作业,所以不是“operation”;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英文字,绝对不是英文名辞单复数差别。
(图2:图片源自美海军第七舰队官网)
比方说是要指“联合作战”,就必然是“joint operations”,绝对不能用joint operation,那会让人误会成打网球打太多伤到手肘关节,也就是针对所谓“网球肘”(tennis elbow)来进行之关节手术。FONOP正式名称在美国政府与军方文件中很容易找到正确用词,这份新闻稿会犯此错误!
此外就要提醒,美国海军此次所执行之军事行动,其所指向目标包括我方(如图3),并在新闻稿中明确指出对我法律规范有所异议,美国政府已经点名叫阵,中华民国外交部(编者注:中国台湾外事部门)要如何响应?就让我们睁大眼睛看看吧!
(图3:图片源自美海军第七舰队官网)
再者就要来点出美海军军法官水平欠缺;在新闻稿中使用“freedom of the seas”用语,还拿出美国本身到现在都没有接受与加入之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1982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来打“乌贼战”。
在此先要提醒,《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完全没有“freedom of the seas”这个字眼或是定义,而只有在第87条明确定义“freedom of the high seas”(如图4)。在此再说清楚,就目前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与支持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根本就没有“freedom the seas”相关条款,美国第七舰队新闻稿写出此种字眼,不是美军法务幕僚水平不够,就是存心鱼目混珠乱打“乌贼战”(编者注:也可以理解为美海军信息欺骗行动样式之一,很多情况下美军是“揣着明白装糊涂”)。
(图4: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截图)
其实前段日子我们外交部(编者注:中国台湾外事部门)新闻稿也错用过这个词,我公开点出后,也提到在以往之国际法条中确实也有用过这个字词,看看现在外交部条法司幕僚是否有上进心来问?但很不幸的是只有政治大学国际事务学院有位早就在学界享有盛名之教授来请教此事,可见现在外交部(编者注:中国台湾外事部门)官员早就不重视找寻真正答案,而只想政治立场正确啰!
最后分享答案,“freedom of the seas”用辞确实是出现在1958年“公海公约”(Convention on the High Seas)第三条,但其内容是针对保障内陆国使用公海之权利,完全与公海自由无关。而该公约第二条规范公海自由内容,却是斩钉截铁地使用“freedom of the high seas”(如图5)。
(图5:1958年《公海公约》截图)
所以在这种用辞上犯错误,只能说是美军法务幕僚水平低劣,或是整个政府品格有问题。让我再强调一次,只有“公海自由”(freedom of the high seas),没有什么“freedom of the seas”可供混淆。至于16至17世纪间“mare clausum”与“mare liberum”之法理论战早就落幕,美国政府与美军法理思维与论述若还是留在那个时代,只能说是相当悲哀!美国这种对舰炮外交的包装实在拙劣。
编辑|田士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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