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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际法学者的沉思:为何不能轻易断定俄罗斯侵略(上)

与伊拉克、阿富汗战争相比,作为俄乌冲突最鲜明的特点之一,这是一场社交媒体全方位立体覆盖下的武装冲突。这一特点在舆论层面折射在国内社交媒体圈儿,呈现的是以往战争从未有过的观点分歧和撕裂。无论是战友群、同学群还是业务领域专业群,都存在明显的观点对立和撕裂。这种撕裂也无可避免波及国际法圈儿,一个最核心的法律问题就是俄罗斯所称“特种军事行动(Специальная военная операция)”是否构成国际法上的侵略行为?

与由国内事件引发的舆论纷争不同,在这场由国际事件引发的舆论纷争对立中,传统宣传管控与引导机制似乎都失灵了,甚至不知道这种由国际事件引发的舆情——同时不可避免摻杂国外敌对势力借机发起的认知战,到底是该由外事部门负责,宣传部门负责,安全部门负责,还是军方负责。这种分歧和失灵在平时影响还不大,如果在未来台海冲突中出现类似的观点分歧和舆论分裂,这是战时状态绝对不能允许的。

在自由发酵状态下,只能是任由这种观点分歧撕裂蔓延,国际法圈儿亦是如此。由于笔者始终没有在国际法圈儿就俄乌冲突的法律定性做出肯定的(positive)表态,而且还对那些明确定性这场冲突是侵略的国际法同仁提出了质疑,导致好几个朋友私信问我“是不是接到了上面指派的任务?”甚至有观点认为用“特种军事行动”而非“侵略”来定性俄乌冲突就是一种政治正确,而非基于法理或出于道义。因此,必须要把俄罗斯特种军事行动是否构成侵略这个事情说清楚,越是含含糊糊或藏着掖着就越有人认为这里面有猫儿腻。

如果是国际战略、国际关系或国际政治领域的朋友圈儿呈现撕裂并发出质疑,多少还可以理解原谅,但法学专业的学者或学生如此斩钉截铁的认为俄乌冲突就是侵略,这是发人深思的。须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人的底线和基本信条。这些也为许多国际司法机构的规约所载明。

 

《国际法院规约》第53条第二款规定:

“二.法院于允准前项请求前,应查明不特依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七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请求人之主张在事实及法律上均有根据。”

 

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9条规定:

“第九条 不到案

如争端一方不出庭或对案件不进行辩护,他方可请示仲裁法庭继续进行程序并作出裁决。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仲裁法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确有根据。”

 

类似国际司法机构的章程规约都做出了类似的规定,那就是所有裁判必须基于事实和法律(All adjudication should be based upon law and facts)。这就是法律人应当秉持的信条和应当坚持的信仰,而不能受舆论影响凭感情、道义或意识形态做出判断。

无论普通民众或媒体从个体角度做出何种解读和判断,我认为国际法同仁还是应该回到国际法层面。作国际法层面的严肃的追问:在没有国际法院或国际刑事法院就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判定之前,认定俄罗斯特种军事行动是侵略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对于俄罗斯可能主张的预防性自卫、集体自卫和人道主义干涉,如何排除合理怀疑?难道仅仅因为美西方认为这是侵略它就是侵略?到底应当由谁来断定侵略?除了联合国安理会、国际法院和国际刑事法院,个人或国家是否有权断定某个国家的行为是侵略行为或犯侵略罪以及这种断定是否有任何法律意义?

 就在3月16日,国际法院针对乌克兰向法院申请的临时措施做出了裁决,裁决采取了谨慎的态度,“要求俄罗斯联邦立即停止其在2022年2月24日发起的、位于乌克兰领土的军事行动(military operations)”,但并未认定俄罗斯侵略或在判决中使用侵略的字眼,尽管这还不是最终实体判决。

侵略属于非法使用武力的行为,违背了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这一《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在试图对俄罗斯特种军事行动法律定性之前,有必要回顾一下国际法上关于侵略或侵略罪的法律渊源。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当了解“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情况,也就是国际法允许的合法使用武力的情况。梳理这些国际法的条约或习惯规定,将为我们提供从法律上判定俄罗斯特种军事行动是否构成侵略的法律标准。

在国际法上,对侵略罪的认定可能是存在最长久和最广泛争议的问题之一了。我们不妨拉长历史的镜头。

在1928年《非战公约》(即《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之前的漫长历史长河里,战争行为一直遵从丛林法则,使用武力占领领土攫取财富并不被认是非法,直至《非战公约》的通过,但它未对什么是侵略行为做出规定。

二战后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都涉及侵略罪,但两个国际法庭的宪章均未对侵略罪进行明确界定。在联合国体系内,《联合国宪章》(以下称《宪章》)的如下条款与断定侵略行为息息相关:

《宪章》第1条第1款规定:“联合国之宗旨为: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办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这条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的主要条约法渊源。这项原则允许两项例外:一是联合国安理会根据《宪章》第七章授权的行动;二是国家根据《宪章》第51条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权。

《宪章》第39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 综上,《宪章》对侵略行为的种种相关规定,均未对侵略行为进行任何定义。一些联合国大会决议也对侵略做了规定,但这些联大会议的决议并无拘束力。除此之外,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有权审理与侵略有关的问题,比如在1986年“尼加拉瓜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中国际法院判定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 布雷的行为违反了在国际关系中禁止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原则,这显然是一种侵略行为。

正因为争议很大——在1998年罗马外交大会讨论侵略罪制订时至少存在着 8 种意见,1998年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并未就侵略罪的具体定义和犯罪要件达成一致,只是史无前例的将侵略罪列为国际刑事法院可予管辖的罪行。

真正对侵略行为和侵略罪做出明确规定的是2010年6月10日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修正案。《罗马规约》修正案将侵略行为和侵略罪定义如下:

《罗马规约》第8条之二规定,“侵略行为”是指一国使用武力(武装力量)侵犯另一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行为,或以违反《联合国宪章》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装力量的行为。根据1974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第3314号决议,下列任何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均应视为侵略行为:

(1)一国的武装部队对另一国的领土实施侵略(入)或者攻击,或者这种侵略(入)或者攻击导致的任何军事占领,无论其如何短暂,或使用武力对另一国的领土或部分实施兼并;

(2)一国武装部队对另一国的领土实施轰炸,或一国使用任何武器对另一国领土实施侵犯;

(3)一国的武装部队对另一国的港口或海岸实施封锁;

(4)一国的武装部队对另一国的陆、海、空部队或海军舰队和空军机群实施攻击;

(5)动用一国根据与另一国的协议在接受国领土上驻扎的武装部队,但违反该协议中规定的条件,或在该协议终止后继续在该领土上驻扎;

(6)一国采取行动,允许另一国使用其置于该另一国处置之下的领土对第三国实施侵略行为;

(7)由一国或以一国的名义派出武装团伙、武装集团、非正规军或雇佣军对另一国实施武力行为,其严重程度相当于以上所列的行为,或一国大规模介入这些行为。

《罗马规约》第8条之二规定,“侵略罪”是指能够有效控制或指挥一个国家的政治或军事行动的人策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一项侵略行为的行为,此种侵略行为依其特点、严重程度和规模,须构成对《联合国宪章》的明显违反。

更详细具体的梳理侵略行为或侵略罪的历史,或从犯罪构成角度详细分析侵略罪,都超出了本文的范围也不是本文的重点。想对侵略罪做更为详细了解的话,可参考前南刑庭刘大群法官2005年发表在《武大国际法评论》上的文章。但从以上粗略的梳理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1.只有联合国安理会和国际法院可以断定侵略行为;2. 只有国际刑事法院有权判决侵略罪。当然,以上都是在有管辖权的情况下。

以此结论来审视文章开头提出的问题,任何个人或国家都无权断定侵略行为的存在,美国及其北约盟国对俄罗斯侵略行为的断定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要求中国、印度、巴西、南非等亚非拉国家加入北约谴责俄罗斯特种军事行动是侵略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我想,之所以中国官方没有对俄罗斯是否侵略乌克兰问题上表态,恰好体现了中国对此事严肃审慎的态度,以及尊重国际法的精神。任何国家或个人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但这只是一种主张,这种主张与在法律上认定俄罗斯侵略是两个概念,不排除很多是意图在舆论层面起到认知战的影响。

退一步讲,即使把官司打到国际法院或国际刑事法院,那也要依据法律和事实做出判决。前面已经梳理了侵略行为和侵略罪的法律依据,如此,判断俄罗斯是否侵略就需要考察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实,并排除任何合法使用武力的情形。

就合法使用武力情形而言,笔者在英国诺丁汉大学读书时讲授国际人权法的Marko Milanovic教授在欧洲国际法博客撰文例举了俄罗斯使用武力的三种可能国际法依据:一是比较牵强的预防性自卫,这一点也是美国先开了先河;二是主张行使自卫权;三是主张人道主义干预。对于这三种俄罗斯可能主张的国际法依据,必须得到合理排除才能由合法机构断定其侵略行为。

从事实上讲,那些断定俄罗斯侵略的观点最常引用的事实是,俄罗斯军队已经进入享有主权的乌克兰领土范围之内,难道这还不足以证明俄罗斯侵略乌克兰吗?这样的指控恰恰是完全忽视了合法使用武力的情况。

以中国使用武力的实践为例,无论是对印自卫反击战还是对越自卫反击战,中国军队都进入了印度或越南的领土,但这是合法行使自卫权使然,难道可以据此认为中国侵略他国吗?!

而且,在西方极力否认俄罗斯指控乌东地区存在种族屠杀为事实的同时,谁又能断定美国和北约宣传的就是事实,在美国具有超强认知战能力和北约近年来刚讨论过认知战概念文件的情况下,叙利亚“白头盔”事件和2003年伊拉克战争鲍威尔“洗衣粉”事件是以成千上万伊拉克和叙利亚平民无辜的生命为代价。

更需要指出的是,在拉美的数十个国家(多次的暗杀、活捉总统、发动政变、颠覆政权、军事干预、直接使用武力等等),在亚洲的朝鲜、越南、阿富汗等国,在中东和北非的伊朗、伊拉克、利比亚、叙利亚,在欧洲的南联盟科索沃,都存在美国多次非法使用武力的情形,并且有的已经明确为国际法院判定为侵略行为。

但由于美西方掌握着国际舆论的大喇叭,西方媒体对此保持沉默集体失声,美国的侵略即使由国际法院盖戳儿依然可以我行我素,没有人站出来说这破坏了二战以来的国际秩序。笔者相信,这篇文章发出来西方媒体看到肯定会说是在为俄罗斯辩护。

举出这些例子并非是要进行“你也一样(Tu Quoque)”的辩论,而是要还法律一个公平公正。如果在国际法的适用上存在美国例外主义或西方例外主义,可以由美国和西方国家按自己的意愿差别适用国际法,何谈法律公平公正之本义。对于那些在此次俄乌冲突中充满道义仁慈发表观点的看客,当美国实施上述侵略行为的时候是否也应当讲究道义和仁慈。说到仁义道德,在北约各国极短时间内增加军费给予乌克兰军事援助或增加国防预算的同时,阿富汗正因为美英等国制裁经历人道主义危机与灾难。联合国人权高专米歇尔·巴切莱特2022年3月11日访问阿富汗喀布尔后发表如下讲话:

“昨天我得以对喀布尔进行了一次短暂的访问——当时阿富汗人正在艰难地度过绝望的、相互交织的危机,并努力应对巨大的不确定性。不确定他们国家的未来,也不确定他们的下一顿饭将来自哪里。食物和健康等基本人类需求严重不足,教育、工作权和参与决策权等基本人权基本上没有实现。”

拯救这些阿富汗的妇女、儿童、老人能花多少钱?从美国和北约国家对乌军援费用或增长军费中分出一丁丁点儿可能就足够了,但居然还有国家趁阿富汗人道主义灾难的时机冻结阿富汗国家资产。作为白人和欧洲人的乌克兰人命贵,Afghanistani lives also matter!Asian lives also matter! African lives also matter!Latino lives also matter! 道义仁慈的声音在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利比亚战争、叙利亚战争的时候也应当响起。被送上国际刑事法院审判席的不应当只是亚非拉人。

对于国际法平等适用于所有国家和民族的愿望,并非认为乌克兰人民或顿巴斯人民不值得通情,他们都是战争的牺牲品,从某种程度深受难民问题困扰的欧洲人民也是战争的牺牲品,但到底谁是这场战争的赢家,值得反思。

更何况中国还面临台湾问题。笔者所在经士智库一直紧密跟踪俄乌冲突局势和美国智库学者的反应,发现在美国学术界与俄乌冲突同样形成热点的是美国学者将俄乌冲突与台湾问题相关联,99%的美国学者在谈到未来台海冲突中国可能对台独等分裂势力或境内外敌对势力使用武力的时候都使用了“侵略(invasion)”一词。

众所周知并也为美欧等许多国家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国在特定条件下对台使用武力结束分裂状态,完全是一个主权国家范围之内的事情,根本不属于《宪章》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调整范围,因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禁止的是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并不调整一国范围之内使用武力的情形。笔者曾在与美国学者讨论时质问美国未来可能干预台海冲突的国际法依据,这些学者给出的理由无外乎保护民主、履行美国国内法、地缘政治安全需要,但很少有人提出合理的国际法依据,说到底这就是赤裸裸的霸权。

如果中国的国际法学者不在这次俄乌冲突的法律定性上旗帜鲜明的站稳脚跟,不在国际上积极发声占领舆论阵地,就会纵容美国为首的北约国家在未来台海冲突中故伎重演、卷土重来,再次以霸权为基础错误适用国际法,对中国合法使用武力的行为颠倒黑白、说三道四。

鉴上,对于中国的国际法学者而言,尤其要在俄乌冲突的大是大非面前站稳脚跟,大胆发声占领舆论阵地,理直气壮捍卫法律的权威与尊严,特别是在中国统一大业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在没有对美国侵略伊拉克、利比亚、阿富汗等国家的行为进行清算之前,在美国和北约国家没有对其双标行为提出合理解释之前,在非经联合国安理会、国际法院或国际刑事法院做出裁定之前,任何国家或个人均无权断定俄罗斯特种军事行动是侵略行为。

欧美国际法学者已经在讨论根据《宪章》第5条暂停俄罗斯联合国会员资格问题,更有中国学者担心俄罗斯特种军事行动可能打破二战以来的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但这种国际秩序早就被美国和北约打破了。如果这种国际秩序是以美国例外主义为前提,是美国霸权支撑下美国优先的国际秩序,那这种国际秩序还是早一点打破好。(完)

(作者田士臣,曾用笔名刘海洋,经士智库国际军事行动法研究中心主任。)


(经士智库定制化委托研究及国际国内咨询服务请垂询刘先生,js@gginstitution.org;13693689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