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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分析
Depth analysis
阿富汗战争20年是美国挑战和破坏国际法的20年
来源: | 作者 田士臣 | 发表时间 2021-05-12 | 294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美军撤出阿富汗问题,几乎每天都有新消息。最新的消息是塔利班宣布为了过节停火三天,此前最重要的消息是爆炸造成50名平民死亡,包括很多小学的女学生。在之前就是塔利班在很多地方发动了武装袭击。

编者荐语:

发动战争的责任往往最容易被人忽视,造成大量平民死亡和大规模侵犯人权事情的根源恰恰在于美国非法使用武力。

 



以下文章来源于直新闻 ,作者田士臣

 

关于美军撤出阿富汗问题,几乎每天都有新消息。最新的消息是塔利班宣布为了过节停火三天,此前最重要的消息是爆炸造成50名平民死亡,包括很多小学的女学生。在之前就是塔利班在很多地方发动了武装袭击。

诸多情况说明了一个问题,就是并非美国想撤军就能顺利撤走的。阿富汗人民并没有敲锣打鼓欢送美国大兵,而是对于美国留下的烂摊子怨声载道。对于美军而言,不把阿富汗撤军演变成黑鹰坠落就是最好的结果。

这些消息起源于4月14日美国总统拜登发表全国电视讲话,正式宣布从5月1日始到9月11日止用四个月时间从阿富汗撤出所有2500名美国士兵。拜登特地选择了白宫条约厅宣布这条消息,20年前小布什总统也是从这里发布了战争命令。

条约必须信守不仅是条约法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这条原则不仅规定于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而且已经成为习惯国际法。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从白宫“条约厅”发出的开战止战命令并没有防止美国违反和挑战关于使用武力的所有国际法规定——既包括战争权(即诉诸武力的权利,Jus at Bellum)的规则,也包括战时法(Jus in Bello)的规则。

在武力使用的国际法规则方面,调整诉诸武力权的国际法规则以自卫权和《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下的集体安全体制为基础,即合法使用武力的权利主要包括自卫和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两种情况。美国发起的阿富汗战争也被经常被称为“反恐战争”。反恐战争对使用武力的国际法规则的挑战首先在于,非国家行为体(non-state actor)的卷入使得现有法律适用的边界变得不那么清晰。从战争权的角度,能否将传统的国家间自卫权直接适用于非国家行为体,还是只能适用于支持(harboring)这种非国家行为体的国家,引起了很大的争论。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第51条关于自卫权的规定通常将引起单独或集体自卫权行使的“武力攻击”限于国家实施的武力攻击。当一个国家针对非国家行为体的行为发动“反恐战争”的时候,所针对的这种行为是国际犯罪行为还是武力攻击?行使自卫权的对象到底是谁,都引起了理论上的争论。

长久以来,恐怖主义的应对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层面,都是国内执法或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范畴。许多国家都将恐怖行为规定为国内法上的犯罪行为,恐怖分子是执法的对象,尽管有的国家可能使用军事力量进行执法。在国际层面,至今还没有一部生效的统一规定恐怖犯罪的公约。在联合国系统内出台了许多打击某一特定领域恐怖行为的国际公约和文件,这些公约把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或跨国恐怖主义犯罪的权力授予了缔约国,遵循的是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但是,使用国家间自卫权或战争手段应对恐怖主义是一个新的实践,如何适用现行的国际法律框架对其进行规范和调整自然会引起争议和讨论。

从战时法的角度,如何定性这种针对非国家行为体的武装冲突产生了规则适用的困惑和挑战。“反恐战争”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它只能或者是国际性武装冲突,或者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当然不排除在混合型的武装冲突中根据不同交战方主体属性可能适用完全不同的规则。这种法律适用的争议直接影响到对恐怖分子所能采取的武力的方式以及被拘禁人员的法律地位和其所应享有的人道待遇。

最明显的就是美国拒绝给予关押在关塔那摩基地的塔利班被拘禁人员战俘待遇,这在国际社会饱受诟病和引起很大争议。退一步讲,如果“反恐战争”根本就不构成武装冲突,而是在武装冲突门槛以下的仍然以集体暴力形式呈现的其他暴力情势,这就超出了战时法的调整范围,政府对恐怖行为只能采取执法措施加以应对,适用的法律主要应当是国内法和国际人权法。

就突破和违反有关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国际法规则而言,美国在阿富汗的反恐战争更具有代表性。首先是无人机的使用。在武装冲突状态下作为作战方法和手段使用无人机似乎仍然可以根据冲突的情势不同适用传统的战时法规则,产生法律适用麻烦更多是因为在远离战场情况下在非冲突国家境内使用无人机以及在平时使用无人机执行作战任务,这即涉及到侵犯国家领土主权的问题,也在很多情况下构成明显违反国际人权法的“未审判即处决”的行为。美国在这方面有很多突破,利用无人机于战场之外在巴基斯坦、也门等地开展了许多类似的构成“未审判即处决”的定点清除(targeted killing)暗杀行为。这不仅招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及诸多人权组织的批评,连美国国内的人权组织也对美军行为提出了反对意见。

阿富汗战场也成为美国新型作战武器的试验场,这些新型武器的使用很多情况下都难以说符合国际人道法。最典型的如美国在阿富汗首次使用了所谓“炸弹之母”。“炸弹之母”威力仅次于原子弹,美军在2003年伊拉克战争开始之后研发出这种新型武器,在此前从未被使用过。这种武器的使用很难能说能够在军人和平民之间进行区分。

最后,对于武装冲突中违反国际人道法的战争犯罪行为追究个人刑事责任问题,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北约国家在阿富汗犯下战争罪但最终逃脱国际刑事责任追究的状况一直没有得到改善。除了通过制裁国际刑事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赤裸裸的直接威胁外,通过法律技术手段逃脱管辖是也是美国的惯用伎俩。为确保美国军人免受战争罪的起诉,通过胁迫与100多个国家签订《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98条双边豁免协定,使美国成为法外之国。

美国最喜欢谈论人权问题,然而,最容易被忽视的人权问题恰恰是战争本身,发动战争才是造成人道主义灾难的直接原因。据《福布斯》统计数据显示,在将近20年的冲突中,逾2300名美军死亡,超过10万名阿富汗平民被杀或受伤。这20万阿富汗平民的伤亡,就是美国破坏人权制造人道主义灾难的真实写照,是最大的人权问题,但恰恰容易被西方忽视或刻意视而不见。

 


作者:田士臣,退役海军上校,经士智库创始人兼国际军事行动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