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全球华人长江文化身份认同,探索大河流域治理国际对话:经士智库参加“新时代长江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实践探索与展望”研讨会
8月4-5日,经士智库创始人田士臣退役海军上校参加由长江文化促进会在三峡工程驻地湖北省宜昌市举办的“新时代长江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实践探索与展望”研讨会,与国内有关专家学者、企业家等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保护传承弘扬长江文化进行研讨,并赴三峡大坝工程现地及其博物馆等设施场地参观考察。
长江文化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全球华人的共同文化认同和精神家园。在推进筹建经士智库文融中心(Center for Inclusive Co-Existence of Civilizations)的过程中,经士智库一直把对中华文化的身份认同作为促进与全球海外华人互动联系的重要抓手,以海外华人为纽带促进中华文明与其他文明的交流互鉴,从这个角度讲长江文化对于团结全球海外华人,助力中华文化走出去,坚定中华儿女的文化自信,具有重要意义。
经士智库英文名称为Global Governance Institution(意译为全球治理学会),促进中国参与的全球治理是其自觉担当和应有之义。长江作为中华民族的代表性符号和中华文明的标志性象征,在促进长江流域发展乃至整个中国现代化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为全球大河流域治理提供了示范和借鉴意义。经士智库近年来致力于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治理论坛,疫情开放以来参与筹划组织了东亚合作平台青岛论坛、宁波国际海洋经济与海商事服务论坛、大湾区-东盟(前海)论坛等,在全球范围内积累了丰富的国际人脉和机构资源。对于以长江文化孵育的中国内河治理经验为抓手打造国际流域治理论坛、国际流域文明对话、国际三角洲论坛等品牌性论坛,经士智库持开放态度并与参会专家和政企代表进行了广泛探讨交流。
三峡工程作为大国重器,在防洪、发电、航运、水资源利用等方面的综合效益显而易见,也必将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然而,伴随俄乌冲突发生的北溪II管道和卡霍夫卡大坝遭袭击事件等也对三峡工程平时与战时的安全防护问题引发隐忧。特别在中美竞争大背景下,近日美不顾中方反对坚持对台售武,台湾地区领导人窜访美国,进一步加剧台海局势,从底线思维角度要把敌对势力的阴险性、非法性、破坏性、非人道性想足想透,做好包括三峡工程在内的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的平时与战时安全防护工作。
这些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既包括平时采取的人防技防等安保措施,也包括战时应对敌方作战手段方法的军事安全防护问题。在法律层面,大坝作为国际人道法界定的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设施,除了受区分原则、比例原则及预先警告义务等一般国际人道法原则保护外,日内瓦四公约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6条还给予其特殊保护。第56条作为特殊法的效果是,如果攻击可能导致危险力量的释放并因此给平民造成严重损失,即使攻击仅限于军事目标,而且根据国际人道法更普遍的目标选择规则是相称的,攻击也将是违反国际法的。关于违反第56条的后果,《第一附加议定书》第85条第三款(丙)项进一步规定,这种攻击可构成严重违反行为,即战争犯罪。
此外,为了便利对56条所保护的物体的识别,冲突各方应用本议定书附件一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同一轴线上一组三个鲜橙色圆形所构成的特殊记号标明。当然,没有这种标记,并不免除冲突任何一方依据本条所承担的义务。
也许有辩解认为,美国例外主义的存在是一种客观事实,这种例外主义的后果就是美国从来不会为自己的使用武力寻找法律依据,或为自己的非法使用武力承担后果。尽管如此,弄清楚我们自己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权力和义务,对于做国际社会的工作仍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于包括大坝在内的重大关键基础实施的平战安全防护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经士智库在与国外同行交流过程中发现很多国家学者已经在组织严肃讨论和研究,对于在国内组织类似研讨和联合研究,经士智库也与有关参会专家和机构进行了开放式沟通探讨。
附: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56条原文
第五十六条 对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装置的保护
一、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或装置,如堤坝和核发电站,即使这类物体是军事目标,也不应成为攻击的对象,如果这种攻击可能引起危险力量的释放,从而在平民居民中造成严重的损失。其他在这类工程或装置的位置上或在其附近的军事目标,也不应成为攻击的对象,如果这种攻击可能引起该工程或装置危险力量的释放,从而在平民居民中造成严重的损失。
二、在下列情形下,应停止第一款所规定的免受攻击的特别保护:
(一)对于堤坝,如果该堤坝是用于其通常作用以外的目的和用以使军事行动得到经常、重要和直接支持的,而且如果这种攻击是终止这种支持的唯一可能的方法;
(二)对于核发电站,如果该核发电站是供应电力使军事行动得到经常、重要和直接支持的,而且如果这种攻击是终止这种支持的唯一可能的方法;
(三)对于在这类工程或装置的位置上或在其附近的其他军事目标,如果该军事目标是用以使军事行动得到经常、重要和直接支持的,而且如果这种攻击是终止这种支持的唯一可能的方法。
三、在一切情形下,平民居民和平民个人应有权享受国际法所给予的全部保护,包括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预防措施的保护。如果保护停止,并对第一款所载的任何工程、装置或军事目标进行攻击,则应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预防措施,以避免危险力量的释放。
四、使第一款所载的任何工程、装置或军事目标成为报复的对象,是禁止的。
五、冲突各方应努力避免将任何军事目标设在第一款所载的工程或装置的附近。然而,为了保卫被保护工程或装置不受攻击的唯一目的而建立的装置,是允许的,而且其本身不应成为攻击的对象,但除对受保护工程或装置的被攻击作出反应所需的防御行动外,这类装置应不用于敌对行动,而且其武装应限于仅能击退对受保护工程或装置的敌对行动的武器。
六、关于含有危险力量的物体,敦促缔约各方和冲突各方彼此另订协定,另外加以保护。
七、为了便利对本条所保护的物体的识别,冲突各方得用本议定书附件一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同一轴线上一组三个鲜橙色圆形所构成的特殊记号标明。没有这种标记,并不免除冲突任何一方依据本条所承担的义务。